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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9-5-1 21:34:39
一、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虚开收购,虚做销售,违法取得手续费

近年来,各地涌现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并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了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由于这一行业缺乏有效监管,一轰而起,激烈竞争,为了生存,少数动了歪脑筋,采取虚开收购凭证,虚做购进废旧物资;又虚开普通发票,虚做销售,大肆开具普通发票给一些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以抵扣税款。反正销售多少都是免税,还可以收取一定比例的以管理费、手续费等为名的违法所得。这一方面骗取了国家减免税,另一方面,为购货方骗抵进项税款提供了便利。

(二)代开收购凭证,代开普通发票给购买方抵扣税款

一些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有限,业务量不足,而一些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其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无法抵扣进项税款,生产却又确需利用废旧物资。因此,受利益的驱使,双方一拍即合,采取将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转请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代开收购凭证,并做成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的假帐,然后再由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含手续费等在内的普通发票给生产企业据以“合法”抵扣进项税款,以达到一方免税,而另一方骗抵税款的目的。

(三)滥用收购凭证或购进无票入帐,助长个体二道贩子、厂方等供货方偷逃税款

税法规定,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仅限于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向个体经营户、生产厂家购买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普通发票方可据以入帐。但是,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降低购进成本,销售方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二者互相串通,销售方不开发票而由购买方违反规定开具收购凭证作购进废旧物资的入帐凭证,违法帮助销售方偷逃国家税款。

(四)非废旧物资冒充废旧物资享受免税政策

税法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只有税法明确规定的废旧物资方可依法享受免税政策,非废旧物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然而,一些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与生产厂家勾结,共谋将废旧物资之外确实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生产用原材料通过开票时变更品名等虚假手段,变相骗取免税照顾和骗抵进项税款,歪曲了税收优惠政策。

(五)应税项目违法享受免税照顾

税法规定,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企业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的一些废旧物资往往需加工生产后方可用于销售,以满足生产企业的需要,但加工生产的产品又不得享受免增值税的政策。为此,少数不法者通过做假帐、或帐面不反映加工生产过程来对付税务机关,达到骗取免税资格的目的。

(六)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未能准确分别核算,混同享受了免税政策

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一些单位根本就未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业务,笼统申报为免税收入,或者核算不准确,且有意混淆核算,多核算免税收入,少计应税收入。这一方面多享受了免税政策,另一方面让购货方多抵扣了进项税款。

二、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资料审核和实地调查,严把税务登记办证关

税务机关在查验企业的经营证照之后,要深入现场认真进行实地调查查。主要检查其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经营场所是否真实;仓库、堆放储存场所是否真实可信;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及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是否真实等等,防止为应付税务检查而故意作假,蒙骗税务机关。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发票管理,严把发票发售关

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首先要加强对购票者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已办理了发票购领手续,申请购票的手续是否齐全等等。其次,要强化发票发售的限量与限额管理。审查其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特点等情况,对新办户从严管理,认真负责地核定其月用票量、每份开票金额等情况,实行限量、限额审批发售管理,以预防限制其违法行为。再次,要特别加强对其收购凭证的管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同时,也成了不法分子虚开代开等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合法手段”。因此,要对使用收购凭证的单位加强日常控管。对违章使用收购凭证者坚决予以处罚和打击,并建议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收购凭证和发票发售。然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处罚和打击力度,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三)进一步加强废旧行业的日常管理,强化实时监控

首先,要加强户籍管理,实行税源监控。主要是要对废旧行业(包括单位和个人)全面进行户籍普查,将其全面列入税源监控网络管理,随时掌握其开业、变更、注销等变化情况,堵塞税收“黑洞”。
其次,要熟悉和掌握每个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实行实时监控。这就要求税收管理员要经常深入纳税人,全面了解其经营场所、办公场所、人员状况、分支机构分布运行情况、货源与销售情况等,着重分析和监督其收购对象是城乡居民个人还是个体工商户或厂矿企业,销售对象是正常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商业兼营加工业务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分析其主要客户的生产能力和购进量有无异常,是否存在双方串通,人为调节共同骗取减免税、偷逃税收的违法行为。正确核定和登记其月、季、年收购和销售规模,以及货源和客户分布状况,对超出正常峰值的收购和销售列入异常情况,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及时进户检查,将问题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再次,要严格规范其帐册核算和结算方式,实行财务监控。主要检查其帐册是否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是否建立和认真贯彻落实。着重规范其应收应付往来帐户和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帐户的分户明细设置核算,防止串户、并户、应收应付共用而隐瞒真实情况。尤其是要严格规范其结算方式。鉴于其行业特点,收购时大都是现金结算。因此,必须要求其健全现金收、付、交接存制度,明确专人分别核算,严格按国家有关现金结算法规制度执行,收到的现金必须当日交存银行,支用的现金必须详细注明其用途、去向,严格其审批手续,外出收购实行专户管理。除必须用现金结算(可以规定现金结算的上限)外,一律使用银行转帐收款结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堵塞现金结算随意性大、不易控管、违法乱纪、偷逃税收等方面的漏洞。
然后,要加强对其购销管理,实行货物仓储和销售报验监控制度。废旧物资行业大都是商业经营,流动性大,不易控管。因此,根据该行业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一明确其收购量、销售量和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每次提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必须明确专人随时跟踪实地查验其购销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以及堆放仓库,场所,并检查其购销台帐、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可以制定规范统一的废旧物资行业购销申请查验操作规程及表式,作为征纳双方依法履行的依据。通过对大笔购销的查验核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控制住税收流失的漏洞,确保购销的真实、规范。

(四)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强化稽查打击型效力

首先要制定针对该行业的日常稽核办法。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正常的稽核已远远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应尽快制定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日常稽查管理办法,从货物报验、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稽核、帐册核算、日常检查等方面来加强对该行业的全面规范管理,统一各地政策执行不一致、执法力度不同的现状,从政策和制度上强化管理,堵塞漏洞。
其次要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全面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虽然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但因其特殊性,税收流失已相当严重,管理较混乱、控管乏力。要切合实际设置一些参数指标,有针对性地收集其基础信息资料和行业特点情况,制订相关预警指标,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可先实行联网稽查其销售发票并予以稽查比对,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处理,防患于未然。
再次要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专项检查,强化稽查打击型威力,并切实落实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及其购销客户都要内查外调,真正查深查透。凡检查出的问题,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要主动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秉公执法,依法稽查,依法审理,依法处理,依法执行,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切实加强与工商、公安、地税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发挥共同作战,部门联动的整体效应

废旧物资行业的专项整治,涉及工商、公安、地税、国税等相关部门,对其专项整治已不仅是税务部门单兵作战能解决的。必须几个部门整体联动,及时加强信息的沟通及反馈联系,共同严厉打击偷逃税、虚开代开发票(包括收购凭证)等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和公平税收环境,切实实现税收的公平、规范、有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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